三桥社区2014年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便民指南

2014-12-24 来源:社区原创

2014年便民办事指南

 

一、《生育服务证》发放

(一)发放条件

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常住在我市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一个条件的。

(二)领取地点

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村)、街道(乡)卫生计生机构。

(三)所需资料

(四)发放程序

可由村(社区)计生专干上门登记发放,也可由本人前往领取地点登记后领取。

(五)收费

不收费。

二、《生育证》办理

(一)办理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生育证》。具体条件为:

1、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4、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5、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4)遗弃子女的。

(三)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采取多种渠道提交办证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居)计生专干将办证相关材料提交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2、申请人可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四)所需资料

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二孩或再生育子女的,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 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 张;

(3)《生育证申请表》1 份。

(4)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生育证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一孩病残,需提交市州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

(2)无子女、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需提交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归侨证明。

(4)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方父母亲户籍地不在申报乡(镇)、街道的,应提交父母亲户籍地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地属外省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需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再婚前属丧偶的,丧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7)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五)办理流程

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前应按照下列流程申请办理《生育证》:

1、准备材料。夫妻生育前应如实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相关申请登记事项,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

2、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申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

3、街乡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申报材料,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资料齐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告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街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5、区级审批、发证。区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后,对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决定,打印《生育证》,通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证件后发放给申请人,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对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和婚育证明的,反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6、信息公示。《生育证》办理后,申请人现居住地、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公示办证信息,对群众举报的,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并根据核实结果,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六)表格领取

申请人可采取多种渠道领取《生育证申请表》,可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领取《生育证申请表》;也可登录湖北省卫生计生门户网站(www.hbpop.gov.cn)或武汉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http://www.whwsjs.gov.cn/)下载《生育证申请表》和《生育证代办委托书》。

(七)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办证条件的,自提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八)遗失补办

《生育证》如有遗失,持有人可到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在核实当事人办证信息后,按原《生育证》号和审批日期补发证件,并注明“补发”。

(九)收费规定

不收费。

(十)《生育证》收回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责令收回《生育证》:

1、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出的;

2、违反法定程序发出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的;

4、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生育证》的;

5、违反省《条例》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6、《生育证》持有人在怀孕前离异、丧偶或者其他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

7、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办理对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且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下。

(二)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到户籍地或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2、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初审; 3、街乡计生科(办)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人户分离的现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3、独生子女和父母的合影2寸彩照1张;4、再婚夫妻还需提交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街(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机构:街乡计生科(办)

(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一)办理对象

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办理流程

街乡计生科(办)审核、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提交材料

原发证机关记录或所在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

(四)办理机构:街乡计生科(办)

(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一)办证对象

18~49周岁拟外出的育龄妇女。

(二)办证流程

我区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前,可选择在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村(社区)办证窗口,或通过湖北省人口网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申请途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申请人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村(社区)初审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同时将信息录入网上便民办证系统,扫描相关申报材料并上传至街(乡)人口计生科(办);

3、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根据村(社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即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在网上对村(社区)上传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村(社区)根据街(乡)科(办)审核结果,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申请人在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办证窗口)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即时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申请人通过湖北人口网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登录湖北人口网(www.hbpop.gov.cn),填写申办信息;

2、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为受理单位。受理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核准相关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根据申请人申请领证的地点分两种情况发放证件:一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内的,由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委托其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发放,并网上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外的,应由受理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向申请人要求的领证地点寄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省内流入人口中的申请人向现居住地街(乡)科(办)或村(社区)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初审,同时扫描相关申报材料,录入申请办证信息,将相关资料和申请办证信息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发送到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审核;

3、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审核通过后,委托给申请人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发放;

4、申请人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接到委托发证的指令后,及时打印并加盖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办证印章,即时发放。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湖北省省内有效。

(三)提供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育龄妇女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3、一寸免冠照片2张(夫妻合证提供夫妻合影)。

(四)办理机构:街乡计生科(办)、村社区办证窗口,或通过湖北省人口网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六、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一)申请鉴定对象

生育过一个子女,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本区户籍人口。

(二)鉴定程序

1、患儿父母于每年3月25日、9月25日之前到患儿母亲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一式二份); 2、村(社区)对患儿及其父母情况初步审核,于每年4月1日、10月1日、之前报街(乡)计生科(办),3、街乡计生科(办)再次审核,病史资料送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初审后,于每年4月5日、10月5日前报区卫计委;4、区卫计委复审,于每年4月10日、10月10日之前报市卫计委;5、患儿及父母每年4月下旬、10月下旬到市计划生育科技所参加市卫计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检查;6、市卫计委每年5月上旬、10月上旬组织医学鉴定小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根据市计划生育科技所医学检查的情况和以往病史资料提出具体的鉴定结论。

(三)提交材料

1、患儿及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患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

(四)办理机构:市卫计委

(五)办理时限:4个月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含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洪山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 1日之后出生,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二)确认程序

1、本人到户籍所在的村领取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1月15日前);2、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2月15日前);3、街乡计生科(办)初审并张榜公示(3月15日前);4、区卫生计生委审核确认公示(4月5日前);5、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4月10日前)。

(三)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关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卫生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每年4月15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洪山区户籍人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确认程序

1、本人到户籍所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1月15日前);2、村(社区)审议(2月15日前);3、街乡计生科(办)初审(3月15日前);4、区卫生计生委审核确认(4月5日前);5、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4月10日前)。

(三)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独生子女伤残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交子女死亡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卫生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每年4月15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子女死亡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子女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

九、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一)奖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参加了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2001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2、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3、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武汉市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1)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2)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企业主管部门变更的,向变更后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向负责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审的社区提出申请。2、初审。(1)向企业提出申请的,由企业初审;(2)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3)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的,由社区(村)初审。3、企业主管部门审核;4、卫生计生部门确认资格。5、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

(三)提交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卫生计生委、国资委、财政局、社保处

(五)办理时限:10月1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3500元

十、农村双女户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属洪山区农业户口;2、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3、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一个或两个女孩并采取输卵(精)管结扎方式避孕节育;4、2007年11月28日以后实施绝育手术。

(二)办理程序

1、本人到户籍所在村领取并填写《农村双女户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一次性奖励登记表》;2、村(社区)初审;3、街乡计生科(办)复核;4、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发放奖励金。

(三)提交材料

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街乡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具备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卫生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3000元

十一、农村独女户、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优录

户籍人口:

(一)优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优录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父母及子女均为洪山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或双女结扎(含子宫切除)户的女生。

(二)审查确认程序

1、符合条件的女生在学校领取并填写《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优录审批表(农村)》,学校初审;2、户籍地街乡计生科(办)审查公示; 3、区卫生计生委复审公示;4、市卫生计生委审核;5、区、市招办复核并录入报名信息。

(三)提交材料

1、《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优录审批表(农村)》;2、考生及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独女户的女生,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4、双女结扎户的女生,必须持有施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结扎手术证明,无法提供结扎手术证明的,必须提供户籍地街乡计生科(办)出具的节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卫生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4月30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中考加5分

市外人口:

(一)优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优录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父母及子女户籍均不在武汉市且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洪山区流入人口且办理了武汉市《居住证》或《暂住证》; 3、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或双女结扎(含子宫切除)户的女生;4、考生取得武汉市学籍。

(二)审查确认程序

1、符合条件的女生在学校领取并填写《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优录审批表(市外)》,学校初审;2、户籍地街乡计生科(办)审查公示;3、现居住地街乡计生科(办)审查;4、区卫生计生委复审公示;5、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6、区、市招办复核并录入报名信息。

(三)提交材料

1、《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优录审批表(市外)》;2、考生及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独女户的女生,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4、双女结扎户的女生,父母必须持有施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结扎(子宫切除)手术证明,无法提供结扎手术证明的,必须提供户籍地街乡计生科(办)出具的节育情况证明;5、考生父母在户籍地办理的、在洪山区查验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考生随父亲就读且其父不能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出具在洪山区办理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四)办理机构:区卫生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4月30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中考加5分

十二、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

(一)考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考生及父母均为我省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2、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二)审查确认程序

1、考生在所在学校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加分投档项目登记表》(一式4份),学校初审;2、考生户籍地派出所、街乡计生科(办)审查;3、考生户籍地县(市、区)公安局、卫生计生部门审核;4、户籍地与学籍地分离的考生,由户籍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审核合格后的档案转交到学籍地(报名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5、学籍地招办审核录入考生信息库。

(三)提交材料(复印件均为4份)

1、《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加分投档项目登记表》;2、考生本人及父母的有效户口簿及其复印件;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4、户籍地《村(社区)证明信》原件4份;5、其它有关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机构:区卫生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按上级要求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高考加10分(省属院校)

十三、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规定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26种情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了党籍处分。其中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3、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标签: [责任编辑: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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