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2015-03-18 来源:社区原创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保遗留

问题公告

 

 条件及对象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武汉市城镇户籍。

(二)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为止,男性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统称为“大龄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统称为“超龄人员”。

(三)   曾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辖区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同类人员可参照本方案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辖区部分在汉中央、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一并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务必于320日前携带身份证、户口等相关资料送交社区社会保障窗口进行信息登记 ,超过此时间后不予以办理补登记。(本社区户口)

 

 

                                                     三桥社区

                                                 2015年3月10日

标签: [责任编辑: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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