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除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参保对象,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能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次年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在我市城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新生儿可在非集中参保缴费期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且免缴出生当年的费用。
职工医保断保3个月内的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后,可在非集中参保缴费期办理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其他人员只能在每年集中缴费期办理下一个年度的参保缴费手续。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为66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购买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即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不需要个人再另行缴费。
1、职工医保转为城乡居民医保: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办理停保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城乡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在就业地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按规定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同时中止享受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内,原参保居民停保后,申请恢复城乡居民医保的,不再重复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续保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缴费:(1)社区集中缴费;(2)农行缴费;(3)手机下载湖北地税APP缴费。
新参保人员必须到社区(村)办理参保手续后,才能通过三个途径缴费。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实行签约管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100元以上900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单日支付限额20元。
起付线(门槛费):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减半。
报销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乙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或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保居民未按分级诊疗要求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按普通住院报销比例的50%支付(即减半报销)。在本市统筹区域外,参保居民未按分级诊疗要求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精准扶贫人员的认定、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以部、省、市级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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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