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2014-07-15 来源:社区原创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一)奖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参加了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2001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2、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3、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武汉市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1)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2)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企业主管部门变更的,向变更后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向负责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审的社区提出申请。2、初审。(1)向企业提出申请的,由企业初审;(2)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3)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的,由社区(村)初审。3、企业主管部门审核;4、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5、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
(三)提交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2、有关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人口计生委、国资委、财政局、社保处
(五)办理时限:10月1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3500元

 

                                                  

 

 

标签: [责任编辑: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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